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贺州市八步区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1日政协第三届贺州市八步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八步区政协委员。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必须把做人有德行、届别有威望、社会有影响、参政有热情、议政有能力作为基本准则,履行好职能。
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水平,自觉遵纪守法,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自觉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职统一起来,在社会各界中树立和维护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政协章程》和区政协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参加区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做到参政必参会、协商出实招、监督献诤言。
(三)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提建议、写提案、察民情,做到“四个一”,即:每年参加一次以上调研、视察(考察),提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好事。
(四)发挥代表性强、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渠道畅通、位置超脱的优势,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第三章 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
第五条 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委员学习与培训,学习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理论,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及其他知识。区政协机关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习与培训的方式:
(一)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委员进行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上级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及其他知识的集中培训;
(二)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三)以委员活动组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和专题研讨活动;
(四)分别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举办情况通报会、专题报告会;
(五)举办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知识讲座,发放有关学习资料。
第七条 区政协委员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意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培训,争做学习型委员,推动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活动)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全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区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政协领导审批。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向大会秘书长或秘书处请假。分组会议向本组召集人请假。
365体育网投进不去连接(二)常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其他会议(活动)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有关专委会或活动召集人请假。
(四)凡以上所列会议及活动,既不请假又不到位的或请假未获批准亦不到位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九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情况通报制度。
(一)对委员履行职能情况建立档案。委员每年年底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如实填写一年来出席会议、参与活动及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核实,区政协办公室汇总。
(二)对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通报。政协委员每年参加会议(活动)的出席、请假、无故缺席和履行职能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委员所在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等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条 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
(一)区政协各专委会和委员活动小组要加强同本活动小组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每年通报一次委员履行职责及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
(二)设立委员活动小组,由全委会议分组的区政协委员组成,组长由召集人担任。活动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活动(视察、调查、情况通报或其他),可单独开展,也可结合区政协活动开展。区政协委员的活动情况,由各组召集人分口统计,年底上报区政协办公室。
(三)区政协正科级以上领导各联系若干名委员,并认真做好所联系委员其所在单位的走访与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协机关切实做好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保障和服务工作。
(一)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民主权利。委员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要大力支持;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委员因履行职责遇到的阻挠、打击、报复等,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区政协主席会议每年要检查一次委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工作。
(二)提高区政协机关的服务水平。要不断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畅通委员知情渠道,加强委员培训,活跃专委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的工作。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委员创造宽松和谐的履职环境。
(三)建立区政协领导接待委员制度。委员可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约见区政协领导。区政协领导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委员对区政协工作和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安排委员的各项活动。区政协组织的例会、协商会、座谈会、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以利于委员处理好本职工作同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关系。除全委会和常委会外,区政协每年组织委员、常委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一次以上。
第五章 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十二条 对履行职能成绩突出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彰。
每年表彰一次,名额为届内委员总数的10%左右,在区政协全委会议上以优秀政协委员的称号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委员的先进事迹,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建立政协委员、常委提醒、告诫制度。
(一)委员年内缺席全体会议、常委缺席常委会议一次;委员、常委年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的,由区政协办公室予以提醒。
(二)委员届内缺席全体会议2次,常委缺席常委会议2次;委员、常委届内累计5次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二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的,由政协副主席或秘书长约见谈话,予以告诫。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
(一)调动离开八步区的;
(二)因工作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
(三)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本人要求辞去政协委员的;
(五)其他原因的。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劝退:
(一)经谈话告诫仍未改正的;
(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损害政协形象的;
(三)违纪违规不适合担任委员的;
(四)其他原因的。
第十六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一)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定的;
(三)其他原因的。
第十七条 政协委员的调整、劝退、撤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调整、劝退、撤销的区政协委员,由区政协办公室与区委组织部和区委统战部沟通,提出初步建议名单;
(二)由区委统战部将情况汇总后,提出书面建议名单,征求区政协党组意见,然后呈报区委研究审定;
(三)区委审定的建议名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后,提交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对调整、劝退、撤销如有不服,可按《政协章程》规定请求复议。
第十九条 对政协委员的考勤、考核、表彰、告诫等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1日起施行。